八道江区网站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八道江区党政机关招商引资争取项目资金奖励考核办法

 

  为加快八道江区的开发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和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公益事业项目力度,充分调动区内外的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完善外商投资政策,鼓励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为我区引进内、外项目及上级专项资金、公益事业项目的区内党政机关、乡、镇、街道及个人,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外商投资;外国政府贷款、借款、赠款;境外银行贷款;八道江区以外的国内企业及个人投资;国家投资(含债券、周转金、贴息、补助、专项资金等);国家政策性贷款;八道江区行政区以外商业银行贷款;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域外资金。
  第三条  奖励对象范围。通过个人关系引进资金、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外引进资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资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外来投资方或我区合作方认可的其他直接引荐人。外来投资者来我区独资兴办企业可按中共白山市委[2003]28号文件给予奖励,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引荐项目范围
  (一)生产型投资项目(包括客商独资项目和客商在我区收购、兼并、参股企业及合资、合作项目)。
  (二)商贸、旅游、娱乐项目。
  (三)科教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商新技术转让项目。
  (五)国家允许的其它内外资项目。
第五条  引荐成功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要求)
  (一)引荐资金按合同或协议如期到位。
  (二)引资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三产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当年投资额。
  (三)引荐项目在区内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
  第六条  对外引资奖励标准(以到位资金为准)。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偿还和非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其余按5%进行奖励,并予通报。(专项资金按上年基础数增加额进行奖励)
  第七条  在向上争取资金、项目的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区委、区政府将给予记功或嘉奖表彰,并做为年度政绩考核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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