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依法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救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各种形式的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组织指导灾民生产自救。
(五)建立并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区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全区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募捐活动。
(六)负责指导城镇社会托护院、农村敬老院和分散供养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和慈善会工作。
(七)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研究拟定因公伤亡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八)负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总结表彰先进典型;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呈报省、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双拥的日常工作
(九)贯彻落实安置政策,指导全区安置工作;承办市移交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
(十)制定社区工作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起草有关社区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会化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十一)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建设。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贯彻国家和省殡葬工作方针,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区殡葬管理工作。
(十四)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撤村、并村、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堪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进行小城镇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小城镇区划发展规划,指导小城镇建设。
(十五)负责全区地名管理;承办区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上报审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编绘全区行政区划地图;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上报。
(十六)负责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残疾人就业。
(十七)负责市区内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全区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八)主管社区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使用本级福利金,监督指导全区福利金的使用。
(十九)拟定社区福利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福利企业管理。
(二十)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内部审计;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二十一)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党建工作、党员管理及行风建设民政干部培训。
(二十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研究提出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老龄委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指导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组织协调与老龄工作有关的社会活动。
(二十三)负责对下拨救灾款物、民政事业费、社会保障金的内审检查、监督。
(二十四)负责民政工作来信来访。
(二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 综合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理论研究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各科室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的督查‘行政复议、信访、宣传、文秘、保密、档案、打字、印刷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使用的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和民政科技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民政干部队伍和民政基层组织建设;组织指导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党务日常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民政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纪检监察。
(二)救灾救济保障科(八道江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区紧急救助,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托护院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和城镇社会老供养及孤儿送养工作;负责60年代精减人员管理,承担八道江区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八道江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国家优待抚恤政策,组织起草优抚工作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工致残和无工作单位的人民群众风义勇为负伤致残等级评定审核报批;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军地双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总结表彰先进典型,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指导烈士纪念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市级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制定全区优抚事业费分配计划,并监督使用;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安置政策,区承办市移交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承担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社会福利、社会事务)
1、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和表彰;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定社区工作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起草有关社区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团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2、区划地名
负责撤村并村、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所在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村、居委会行政区划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进行小城镇行政区划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制定小城镇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堪定管理工作;承担全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整和调处;负责全区地名管理;承办区管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申报;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编绘全区行政区划地图;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3、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
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团体、个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指导全区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全区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全区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倡导婚俗改革;负责指导全区的殡葬管理工作,拟定公墓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公墓建立的审批及年检,推行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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