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1、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区直部门各乡镇、街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政策和规范的贯彻执行。
2、制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乡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管理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3、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公布的应禁止和重复建设的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害调查提出防治对策,对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
4、负责协调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示范区环境保护工作。
5、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证件,“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负责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及小区开发项目的审批工作。
6、开展区管单位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参加区域监测网络。
7、开展和指导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幼儿、中小学和成人环境教育。
8、抓好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在抓好自身队伍建设的同时,应适时设立乡镇环境保护机构,以防止污染随着经济发展向农村转移。
二、内设机构:
综合科 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监测站
(一)综合科职责
1、负责机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机关有效运转。
2、制订机关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档案及归档工作。
3、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和机关财务工作。
4、负责安全保卫和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5、负责情况综合和政务信息工作。
6、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