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旅游业、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旅游发展、景区建设的战略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旅游、景区建设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组织各风景区的对外宣传和促销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研究全区旅游市场、景区建设的开发和招商引才、引资工作。
(四)组织全区旅游资源、景区资源的管理、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区旅游的统计工作。
(五)拟定并负责申报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负责履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手续;审批市区旅游定点单位。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边境 旅游政策;代表政府签订国内、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工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全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登记制度。
(九)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范提档和创A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区旅游局设一个职能科室:
综合科
负责综合局机关政务,文字综合调研,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文件、印信、工资管理;负责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组织、指导全区旅游统计工作;协调旅游经济运行中的诸多问题,包括交通运输、安全、保险等工作;负责服务规范质量的监督和培训工作;负责履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办手续和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工作。区域内旅游接待工作的宏观指导;指导全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定和等级制度。
负责贯彻《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对景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参与并指导新建景区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旅游产品的规划、设计、生产、促销工作;负责景区的规范提档和创A工作;指导和协调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审报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旅游行业中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旅游行业利用外资、招商引资引才工作。负责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实施;负责旅游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负责全区旅游行业、景区景点的对外宣传、包装和推介工作;负责与国内、国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日常旅游的外事联络工作。
联系电话:0439-3237733